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伴随着电源中断,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制定了详细规定。
七备用照明的设置
1、需要装设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置,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或造成生产流程破坏或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损害的场所。
(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操作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广播电台、铁路或航空枢纽、发电站、中心变电站、重要的动力供应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场馆、高级宾馆等。
(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
(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如商场的贵重物品售货区、收款台、自选商场 。
2、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置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八自带电源型应急灯的技术要求
自带电源型应急灯除具有光源、灯具外,还应包括蓄电池组、逆变器、充电电路及控制保护电路等。可以用作各类应急照明灯,更多地用于疏散标志灯。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1、蓄电池:要求使用全封闭、免维护、尺寸小的充电型电池,一般应使用镉镍电池,条件较优越也可铅酸电池,但尺寸较大,寿命较短,但不应使用汽车蓄电池,更不允许用原电池。
蓄电池在正常充放电条件下,使用寿命应不小于4-5年,或按全充放电循环考核,不少于400次。对于铅酸电池,不应少于200次。
电池的再充电时间不应少于24h。
2、应有逆变、控制、保护及充电等环节。一般应有过充电保护。对于铅酸电池,还必须设过放电保护,至于镉镍电池,过放电影响较小。
3、逆变电路应保证一定的流明效率。即从正常电源供电转换到蓄电池供电后,光源输出光通量的比例。对于非持续运行应急灯,转换到蓄电池供电5S后的光通量要求不低于其额定光通量的80%。这个数位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可由生产厂洽定,甚至可以定为5%以致50%,照明设计中应特别注意,不能一律按光源的额定通量计算应急照明照度,要根据生产厂洽定的数据计算。
4、电池放电终了时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有些国家规定了更高地比例。放电终了,应该是指该应急灯规定的应急持续工作时间的终了。
3、应急灯内的电池组与光源间,不应装设手动操作开关。应急灯的正常电源侧应装设短路保护;另外还要有充电指示灯和试验按钮。
九疏散标志的技术要求
1、疏散标志包括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标志面应清晰、直观、便于视看;对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适用,最好是图形标志,而且是国际标准和通用的图形和文字。
中国照明学会室内照明委员会和北京市消防局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应急灯安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对疏散标志的图形、文字表示方法,作图、书写要求及尺寸,都作了规定。1990年颁布后,统一了北京各生产厂的产品,
其他省市的一些生产厂,也在按该标准生产。
图形标志有奔跑现状的人(向左或向右)和箭头两种,都和国际标准统一。文字标志统一使用“出口”、“安全出口”两种。过去有的使用“太平门”、“非常口”等文字标志都不够确切,不应再使用;至于“紧急出口”的部分文字笔画太多,不好书写,也不易辨认清楚。用英文标志时,按国外写法统一用“EXIT”。标志可用一种图形,也可用两种。同时使用奔跑的人和箭头时,两者的方向必须一致。双向有出口的指向标志,应使用双向箭头,而不能用奔跑的人。
2、疏散标志的尺寸:标志面板及图形文字部分的尺寸,北京地方标志作了原则规定。尺寸大小与视距有关,并应考虑安装位置、装饰要求和灯管尺寸而定。一般说,标志的长边应为短边的2.5倍。
3、标志面板和图形文字的颜色
面板背景一般用绿色,图形文字用白色。深色背景和浅色图形,具有更高的辨认性,使图形更鲜明。必要时,也可用绿色图形文字,白色背景。安全出口标志使用绿色是国际通用规则,符合国际《安全色》的规定。至今仍使用红色是不正确的,必须改正。
绿色和白色符合《灯光信号颜色》(GB8417)的有关色度坐标规定。
4、标志面的亮度和亮度比
疏散照明不用照度衡量,而是考核其标志面的亮度值。按CIE指南规定,标志面板及图形文字呈现的最低亮度不应小于15cd/m2,而最高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同一标志面上最低与最高亮度之比不应大于1:10。规定下限是为了能看清,上限是限制眩光。用于影剧院娱乐场所,标志面亮度宜取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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