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照明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照明设计师的从业资格,根据“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中国照明学会决定开展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照明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照明设计师的从业资格,根据“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中国照明学会决定开展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一、报名条件
详见《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相关培训及专业测试的时间
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及专业测试。培训的具体日期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证书颁发
经认定领导小组最终的评议与审核,凡符合条件,审定通过的人员,将颁发国家主管部委印制的“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培训费
培训费为人民币800元/人(其中包括报名费、讲课费、测试费和证书制作费等)。
五、报名时间:2008年11月5日至12月20日(以邮戳日期为限)
六、报名办法:登陆中国照明网(www.lightingchina.com.cn )下载报名表格,填好后连同附件(一式二份)一并寄至或快递至中国照明学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1号楼419 室 邮编:100020
中国照明学会 周洪伟 或 王晓红 收
七、培训事宜
经我学会资格审查,初审合格者,接到培训通知书后:
1.请将培训费汇至以下账号
户 名:中国照明学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营业部
账 号:0200003409014401375
2.培训时请携带如下佐证资料
1)本人学历、职称及获奖证书等认定办法中所要求条件的所有佐证材料原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认定办法中所限定的照明相关从业年限、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三张小二寸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联系人:周洪伟、王晓红
电话:010-65815905 传真:010-65812194
3.初审合格者报到并缴纳培训费后,因故中途退席者,培训开始后不予办理退费。
中国照明学会
2008年11月5日
附: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国照明学会
2008年9月
根据《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中国照明学会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照明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具体办法公布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照明设计、规划、咨询与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且2007年底以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受聘担任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国家标准、考试大纲编写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1992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照明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照照明奖一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2、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照明专业教学科研工作满20年,并获得省部级(含中照照明奖)二等奖以上有关照明专业科研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参加国家通用及专用照明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认定组织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中国照明学会组成“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中国照明学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2、获奖证书、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时将核对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经专业测试合格后,报认定领导小组评议、审核。
(四)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考核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评议、审核,审定合格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申报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的有关人员,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认定要求
(一)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评议、审核,并对认定人员进行总量控制。
(二)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个人的申报资格;已认定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的则取消其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