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有关工作
确保全国各族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各族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中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要加大救灾救济工作力度,及时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救助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妥善安排受灾地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重点解决好汶川地震灾区和其他受灾地区尚未搬入新居群众的吃饭、穿衣、居住和过冬取暖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对老红军、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离退休干部的优抚慰问工作,切实解决灾区“二孤一残”人员、农村“五保户”、库区移民及城乡低保户、城镇失业人员、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要落实好扶持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要确保失业保险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他们节前及时拿到应得的报酬。要进一步加强煤电油气运供需衔接,做好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各项准备,重点抓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和交通出行等工作。
通知强调,要努力丰富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要精心组织货源,丰富商品品种,增加服务项目,科学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保持市场价格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等行业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用上放心、安全的食品和药品。要广泛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有计划地组织精干文艺队伍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和生产一线慰问演出,安排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禁传播低俗腐朽文化。要抵制各种愚昧迷信活动,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加强对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监管,坚决取缔危害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黄色网站和“黑网吧”。
通知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自觉与广大人民群众同甘共苦。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严肃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减少各种茶话会、联欢会和节庆剪彩。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在节前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重点排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商贸服务、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各类群众性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铁路、民航、水运、公路交通等部门要精心做好春运期间的运力安排,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物资和旅客运输,特别要保证农民工和学生安全、便捷、顺利回家过年。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打击和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加强一线力量,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精心安排好元旦、春节节日期间各类文化活动,丰富社区、农村基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群众的文化生活,着力营造喜庆祥和的社会文化氛围,让各族群众度过一个心情舒畅、欢乐祥和的元旦、春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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