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以质疑为例,“政府采购法中提出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不是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所以先要买了招标文件,有些地方会说你不能买招标文件,因为你不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也就是说连买招标文件的资格都没有。”何红锋说。
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参与的生产商越多,竞争的激烈程度越高,腐败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也就越少,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采购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从而更好地节约纳税人的税款。反之,如果政府采购“量身定做”的话,会带来一系列“恶果”。
一位省会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认为,“量身定做”的背后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并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相伴而生,往往是发生行贿受贿、采购项目价格居高不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的诱因。
应充分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
专家认为,对于无意的“量身定做”,采购人应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增加信息的透明性。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情况,主要靠制度约束,对于被揭发出来的,要加大惩罚力度。
何红锋表示,目前的监督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代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来自供应商的监督,比较有意义的还是发挥有竞争力的其他供应商的监督作用,一是因为他们比较专业,二是因为他们动机最强。不过,他介绍说,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对招投标存在异议,可以实名举报。但是因为需要实名,所以很多供应商有顾虑,“不能得罪采购人啊,即使举报属实,采取重新招标了,举报人担心可能会被采购人报复。”
在何红锋看来,相关部门的观念需要转变,比如有些政府部门对招标办提出“零投诉”的要求,很多地方政府把“零投诉”作为工作指标,“他们把投诉看成坏事,这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吗?连投诉都不让投诉,监督制度就发挥不了作用,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他还提出,政府采购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中也把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这与国际的要求不一致,实际是给投诉、质疑设置了障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异议设置了几个方面: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何红锋表示,如果开标时想投诉必须先进行异议,但是异议是需要当场提出的,如果开标当场不提出的话,之后就不能再进行投诉,“事实上很少有人会当场提出”。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一般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到了中标结果出来以后,只能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就不能再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因为已经过了截止时间,“事实上对中标结果提异议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招标文件,但是因为在前期没有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就不能再针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所以对中标结果的异议也就没有意义了”。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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