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受罚皆因瞒报
投资者索赔佛山照明起因于该公司的信息披露瞒报行为。中国证监会【(2013)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佛山照明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隐瞒了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包括:①隐瞒了重大担保事项,2010年度公司未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涉及资金4000万元;②隐瞒关联方和关联关系,2010年度中,佛山照明隐瞒了1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隐瞒了与其中9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7646.52万元。2011年度,佛山照明隐瞒的关联公司是16家,隐瞒了与9家关联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8321.02万元。③隐瞒了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2010年度佛山照明出资2550万元用于设立锂电正极公司、出资876.93万元用于增资佛照锂、收购佛照灯具股权等均属于关联交易却未依法披露;④未及时披露向关联公司提供借款,2011年度,佛山照明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向关联公司佛照锂提供2500万元借款,佛山照明未及时公告关联借款事项,补充公告时却否认与借款关系的双方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为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佛山照明处以40万元罚款,对钟信才、邹建平6名等责任高管也处以适当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佛山照明已构成虚假陈述,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可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到佛山照明案中,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是:在2010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6日之间买入过佛山照明A股或粤照明B股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其中,2010年7月15日为佛山照明首次作出虚假陈述行为之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广东证监局发现佛山照明存在未披露与相关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该日为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揭露之日。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责编: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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