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晨公司)侵害中山市鸿宝电业有限公司(下称鸿宝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549375.6)与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523977.3),判决蓝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鸿宝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予以赔偿,中山鸿宝维权再次获得胜诉。
据了解,2012年10月,鸿宝公司销售人员发现中山市岐江公路部分路段安装的LED路灯与鸿宝公司金刚系列LED路灯相似,鸿宝公司随即举报。经公证人员调查与清点蓝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公司网站上传的侵害鸿宝公司的外观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照片,进行许诺销售,且在中山市岐江公路部分路段上安装了侵权LED路灯共计73盏。
同时,在快速维权中心对蓝晨公司进行调查中,封存蓝晨公司生产命名为"拂晓系列LED路灯"LC-1001产品1套。据堪查笔录记载,被控产品由2010年开始设计,2011年下半年投产,共生产300套,已销售270套,库存30套,后因调解未果,快速维权中心于2013年1月7日调解终结。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鸿宝公司终于取得专利的合法权益,维权胜诉。
针对上述解说,这次的侵权行为,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针对上述两项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两项侵权共赔偿鸿宝公司损失为224100元。
对此,中山市鸿宝电业有限公司表示一直以来重视产品研发,先后和北京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以此来提升鸿宝的产品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能力。对于侵害合法权益问题表示依然会坚持不懈为维护的自有知识产权而努力。同时,也呼吁中国LED照明行业的所有同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共同抵制和打击侵权行为,这才是对自己、对他人、对行业负责任的品牌的态度。
责编: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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