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雷执掌雷士照明董事长还不到1年半,他与CEO吴长江之间就由看似亲密的合作伙伴,旋即演变为水火不容的“敌我关系”。
吴王之争,有一个关键疑问需要解开。那就是20年品牌授权协议是否合规?
据雷士照明公告,吴长江最近告知董事会多数成员,其代表雷士照明的(全资)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士光电”),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雷士”)、重庆恩纬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各签署一份许可协议,授予三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权力,为期20年。该项授权发生在2012年雷士照明股东变化之前,现有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此前不明此事。而山东雷士等三家公司是吴长江亲属在管理。
吴长江确认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存在,不过他说“三公司交了以营业额3%为基数的品牌使用费。这三家公司使用品牌,董事会也知道。2010年就此事做过公告,没公告的仅是三公司的品牌使用期限,并非任何商业活动都需要公告。”
笔者在雷士照明招股书及历年公告中发现,“山东雷士”等三家公司与雷士照明的关联业务曾被提及,内容是三家公司的品牌使用费及分销佣金。更重要的是,雷士照明2012年12月的一份公告中提到,品牌使用时间为期3年(2013年-2015年),没有提及“20年”的雷士品牌使用期。
“吴长江可能隐瞒了20年的品牌授权协议,这一点令王冬雷及其他董事会成员不满。”一位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层向笔者说道,有可能的疑虑是,吴长江对外说自己签订了3年的品牌使用协议,但私下又签过一份20年的协议。
假设20年的品牌授权协议存在,吴长江是否有义务向董事会披露则是两人争夺战的另一关键点。
前述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层称,这类事件应尽早告知董事会。从以往雷士照明的公告看,其就“3年”品牌授权期框架协议做过公告,“20年”协议若存在,为何吴长江不愿与董事会“坦诚相见”?是否还有其他内容对董事会予以隐瞒?2012年,软银赛富合伙人阎焱(雷士照明股东代表)与吴长江的冲突之一,也是吴本人未能说清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不过,陈海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徐云则告诉本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雷士光电)是独立法人,“商标或者品牌在工商局注册过,可视为该公司财产,所以该公司有权处理这一财产的使用。”张徐云表示,这种情况下,子公司不需要知会母公司。值得注意的是,7月14日,王冬雷曾罢免了吴长江在雷士光电的董事长一职,但雷士照明石勇军昨天确认,吴长江仍是雷士光电的法人代表。
责编: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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