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37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1.19亿股的70.90%。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37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1.19亿股的70.9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聚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扈玉生先生和独立董事康锐先生,监事会主席李泽兴先生、监事谢铁山先生、曹贺伟先生、王艳阳女士,董事会秘书郭泽义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财务总监刘阳先生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同意84375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由于该公司与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并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并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再出具审计报告。考虑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度和年度报告按计划完成,公司董事会决议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开展2008年度审计工作,具体审计范围等内容仍然按照公司之前与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执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编辑:中国照明网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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