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困惑:
根据国家的年假政策,如果企业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要给300%的赔偿。这个定义是否适用于在员工离职时如果有未休年假的,企业也应给300%的剩余年假赔偿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会造成凡有心离职的员工都不休年假要公司赔偿。请专家帮忙解答,谢谢。如果被解除合同的员工,未休掉的年假又该如何补偿呢?
[专家答复:]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行后,很多单位在实践中都遇见了这样的情况:员工离职时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3倍报酬怎么办。不少单位对此相当被动。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条例颁布后,很多条例的不足和未明确之处,国家相关部门还在不断了解,但成文的细则尚未颁布。不排除这个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会在条例实施细则中得到解释。但今天我仅就条例本身的规定作出回答。
让广大用人单位头疼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明确的给予300%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值得指出的是,这条规定并非第五条的全文,而只是第五条第三款。所以要知道如何理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含义,必须联系上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显然,这条指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一个员工年休假执行的周期。而第三款顺着第二款的意思表述,应该是在这个年休假执行周期内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必须支付300%的报酬。
这样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如果这个员工离职时,该周期已经结束,仍然没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应该支付该离职员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资300%的报酬;如果这个员工的年休假执行周期没有结束,由于其离职导致周期中断,那不能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况,所以不应该支付其300%的报酬,年休假视为作废。
其实这样做也不尽合理。因为员工离职有各类情形,可能是员工之间辞职,也有可能是单位辞退。如果未来的实施细则中能明确员工自己辞职的(员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作废,而单位辞退的年休假仍然有效,继续休完后离职,则更加合理。现在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只好根据条例的含义一刀切地处理。
从制度合理性来反推,假使离职员工都能获得300%的报酬,必然也会导致员工利用这一漏洞主动追求这一结果,破坏劳动关系的平衡稳定,我想这也不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精神。
(作者提示:本文是对法律未明事宜的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编辑:中国照明网 笑 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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