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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第4页)
    来源:中国照明网 作者:熊志强 浏览:1501人次 发布:2010-09-19
    注:其他网站转载须注明出处,转载而不注明出处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发布施行,回顾了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历程,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分析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点,对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3.4.2城市照明设施移交与日常管理

      《规定》明确: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对于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规定》做出了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确保照明质量和在管理中落实节能工作的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号:“各城市应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照明开关时间。”从功能照明来说,应按照城市所处的经纬度和各季节日落日出时的照度水平、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等不同情况,采用智能控制的技术手段启闭照明设施;同时,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段(如24时前后)的交通流量情况适当调整照度水平。从景观照明来说,应按照分区域分时段的原则确定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分区域的原则是,按照重要区域(城市中心广场、繁华商业区、步行街、主要干道、重要景区等)、一般区域(其他干道、一般景区等)和其他区域的不同,分别确定启闭时间;分时段的原则是,按照平时、一般节假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经贸活动的不同,分别确定启闭时间。

      在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中,对于城市照明设施与绿化协调的问题,《规定》明确: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3.4.3关于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要求:“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要求:“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将公共公益性城市照明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照明专项经费做到足额专款专用,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做出了规定: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3.4.4禁止的现象和行为

      为保护城市照明设施,充分发挥城市照明设施的功能,《规定》明确禁止了各种危害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要求: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3.5关于法律责任

      法规或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显著区别之一,就是法律效力的不同。作为国家部门规章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不仅对城市照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规定,而且对于违反要求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规定》采取强制性措施,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这就是违反规定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明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各种损害照明设施的现象和行为,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除了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行政。《规定》提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4.充分重视、全面贯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发布,是城市照明行业的重大事件;《规定》的贯彻,要靠各地各级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充分重视,还要靠照明行业同仁和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到城市照明管理的各个方面,应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城市照明行业企业、照明设施用户、社会各界甚至广大市民,也应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全面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中国照明网技术论文: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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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照网网友 在2016-12-29 17:53:27发表 
    伟然科技照明
    中照网网友 在2016-6-2 11:44:56发表 
    这个确实是事实,可是国家一边为了照顾经济发展,一边又没有投入资金对企业进行辅导,确实让企业也茫然。是无奈还是放任,这需…
    中照网网友 在2016-5-19 11:36:38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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