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呼唤节能与环保意识,更需要每一位公民付出实际行动和呼吁。市民周柏坚以自己家庭装修为例,论证了在装修时应该如何选择灯具对节能的影响其行动说明了市民对节能环保意识的增强。我们每个人都渴望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世界,真正渴望能用这一代、下一代的努力来换取一个没有污染、景观优美、生态健全、资源丰富、生活幸福的美丽新世界。而这也正是新世纪公民...[详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进行修订,其主要内容涉及到住宅、办公、学校、医院、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工业等场所的照明数量、照明质量、照明节能以及照明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其中照明节能及照明安全属于国............[详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 知》(建标[2011]17 号)的要求,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2004)进行修订,现征集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修订的意见: [详情]

GB50034-2004建筑标准修订版向全国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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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照网网友 [2014-6-18 16:39:50] 咨询:赵院长: 我家隔壁在入户门那里增加了门牌楼,我觉得门牌楼影响了我们家的采光,已经进入诉讼阶段,请 问有没有什么规范和方法可以证明门牌楼对我家采光的影响。 我参看了建研院编写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建筑本身的采光要求,对于建筑物 遮挡情况的有没有相关规范,或者什么方法可以证明。

  • 王亚源 [2012-10-7 17:43:44] 咨询:23.需让人明白的内容 照明设计该由谁来做? 原来的“网易电气”网站曾就该话题在网上作个调查,调查的结果是:大约有60%的人认为应 该由专业的“照明工程师”做;大约有30%的人认为应该由设计院的“电气工程师”做;还有 大约有10%的人认为应该由“灯具厂家”做。 本人认为由“灯具厂家”做照明设计不合适,由于存在照明产品的利益链,设计的照明方案可 能有失公正;由“照明工程师”做照明设计是大多数人的愿望,但“照明工程师”是个新兴的 职业,中国目前“照明工程师”有多少人?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来承接全国所有项目的照明设计 任务?可能目前的条件还不具备;虽然目前大多数项目的照明设计还是由设计院的“电气工程 师”做,但为什么只有30%的人认为应该由设计院的“电气工程师”做,而且投票的网民大部 分是“网易电气”网站的“电气工程师”,可以看出“电气工程师”厌烦了照明设计,恨不得 尽快把这块业务甩出去,原因有3点: 1. 照明设计特别是照明计算很繁琐,要设计出好方案,很花时间; 2. 由于不敢指定产品,得不到厂家的协助,拿不到照明设计所需要的灯具参数,设计 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3. 好不容易通过精心计算设计出优秀的照明方案,由于“业主”、招标代理单位、施 工单位的共同作用,最终的照明方案已是面目全非,远非原来的初衷,原来的“精心计算”成 了“无用功”,大大地打击设计的积极性。 由于“电气工程师”厌烦了照明设计,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本人是个 审查师,经常看到这样的设计图纸:仅设计配电箱,预留足够的用电容量,不布置灯具,把照 明设计推给业主和二次装修单位,图上注明“由业主另行委托二次装修设计,照明指标应符合 GB50034的有关规定”。“电气工程师”做个二传手,把GB50034的有关规定传给业主和二次 装修设计单位,要求他们严格执行。由于规范并没有规定照明设计该由谁来做,审查师并不能 判定该行为是错的,而二次装修的照明设计由于“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又可以躲过审查 关,也无人监管,至此,GB50034事实上就成了一本验收规范,一本无人验收的验收规范!

  • 王亚源 [2012-10-7 17:42:48] 咨询:22.需让人明白的内容 照明设计中设计单位能否指定产品? 1.设计单位不指定产品后,会由谁来指定产品? 目前,大部分设计单位因害怕违反《建筑法》,照明设计均不指定产品,仅在设计图上注明灯 具的参数,其结果是投资预算单位算不出照明部分的总投资,因为市场上的产品总类五花八 门,价格差别很大,必须要以某个厂家的某一系列产品为依据,方能算出总投资。该由谁来确 定哪个厂家的哪个产品呢?如果是私人投资的项目由投资方确定,大家均没有异议,毕竟是谁 出钱谁做主;如果是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首先,最有可能确定的是投资方的“领导”;其 次,是招标代理结构,为了公平会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三种品牌供选择,本人就曾作为评标专家 参与某学校教学楼项目的评标,照明产品的品牌指定为“飞利浦、万友、风光”中任选一品 牌,“万友”仅生产应急灯具,“风光”是本地的一商家,产品是OEM由厂家贴牌生产,“业 主”、招标代理结构、灯具品牌商、施工单位多方结成利益共同体,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 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只有最终的使用者,受罪的是孩子们,由于失去有效的监管,实际使用的 照明产品远非原设计的初衷,低显色性的光源、满足不了标准的低照度、没有任何配光最简单 的简式荧光灯所产生的高眩光,还有传统电感镇流器“频闪”所引起的视觉疲劳,使学生的近 视率越来越高;如果以上两家没有确定灯具品牌,最后就由施工单位自己确定,基于利润的最 大化,施工单位有可能买效率高价格也高的灯具吗? 2.如果指定产品会有“猫腻”,那么设计单位与其它单位有“猫腻”的概率是相同的,但设计 单位更具有技术含量,更专业些,没有“猫腻”的那一部分更能站在广大消费者的立场,本着 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不同厂家不同产品的经济技术比较,能够选择出最节能、配光最合 理、经济性最好的让人心服口服的好产品,中国不缺少好产品,就缺少鼓励采用好产品的好机 制、好规则,如果好产品卖不出去,又有谁愿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开发好产品呢?接下 去马上要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制度了,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的,喜欢玩“猫腻”的设计单位,可 以通过取消其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加以惩罚,相信这种行为是可以制止的。 3.《建筑法》的新理解: 《建筑法》是1998年3月1日实施,其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其后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的 《建…

  • 王亚源 [2012-10-7 17:41:51] 建议:21.需让人明白的内容 只要灯具产品符合CCC认证,不同厂家的灯具产品就能相互替换吗? 本人认为不能相互替换! 1. 灯具产品标准分为命名标准、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我国虽然有灯具产品的命名标 准《灯具型号命名规则》QB/T 2905-2007,但该标准仅规定的灯具的分大类,并不能涵盖区分 出所有的灯具,该标准目前市场上基本无人执行,各个灯具生产厂家均有各自不同的灯具命名 型号;灯具的安全标准GB7000系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对灯具产品的防护等级、绝缘、防触 电保护、接地、接线端子等涉及到安全的部分做了相应的规定,灯具厂家生产的产品必须按安 全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测试,获得认证(即CCC认证)后方可生产,灯具产品 符合CCC认证是灯具产品最基本的安全性要求;灯具产品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性能标准,生 产厂家各个执行自己的性能标准。同一类型的灯具由于各个厂家的生产工艺,生产水平、使用 材料各不相同,灯具的配光(光强分布)各不相同,灯具效率各不相同,灯具的价格也千差万 别,如:常用的2×36W格栅灯盘,其反射罩材质有进口镜面铝、进口哑面铝、国产镜面铝、国 产哑面铝、国产不锈钢板、国产不锈铁电镀板等等,格栅有I字镜面格栅、I字哑面格栅、V字镜 面格栅、V字哑面格栅等等,虽然它们都符合CCC认证,但由于不同的材质、不同的生产工艺, 将使灯具的效率从不到0.5到超过0.7,相差超过20%,价格也有相差很大,如果它们能相互替 换,房间的照度如何控制在±10%的偏差范围内呢?只要灯具产品符合CCC认证,不同厂家的 灯具产品能相互替换,又有哪个公共建筑的施工单位愿意去买灯具效率高价格也高的灯具呢? 2. 如果不同厂家的灯具产品能相互替换,灯具生产厂家将不会致力于产品的研发和改 善,使灯具效率更高更节能,配光更合理,而会热衷于找某某“领导”来替换别人的产品,这 将使整个灯具市场的竞争变得不公和无序,最终毁了整个市场。 3. 如果不同厂家的灯具产品能相互替换,灯具生产厂家将不会去测试灯具参数,只要 一张灯具图片一个型号即可闯天下。

  • 王亚源 [2012-10-7 17:40:35] 咨询:20.需让人明白的内容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6.1.2条规定“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 项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因为灯具参数是照明设计的基础材料,没有灯 具参数,照明设计如同建造“空中楼阁”,那到底需要哪些灯具参数才足以进行照明设计呢? 首先,是根据场所的要求选择适用的光源,需要光源的参数有:功率、色温、显色指数、光通 量、光源的寿命和价格(用于经济技术比较),如果光源需要镇流器才能点亮,还需要镇流器 的损耗功率; 其次,是选用与光源相配套的灯具,需要灯具的参数有:灯具的总功率(用于计算LPD)、功 率因数、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尺寸、重量、遮光角、最大距高比、防护等级、防触电分类、 灯具的性质(点光源、线光源、投光灯或装饰灯具)、灯具的出光口形式(用于判断3.3.2条的 灯具效率是否能满足要求)、灯具效率、灯具的利用系数表(用于计算利用系数)、光强分布 表(用于计算均匀度和UGR)、灯具的价格(用于经济技术比较)、灯具65度以上亮度分布表 (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光幕反射;, 如果是线光源灯具,还应提供灯具的理论曲线归类(共分为A、B、C、D、E曲线)(用于计算 方位系数)。

  • 王亚源 [2012-10-7 17:39:44] 建议:19.需增加的内容 照度计算方法的统一: 照度计算方法分为“利用系数法”和“逐点计算法”,“逐点计算法”一般由软件完成,手工 计算常用“利用系数法”,“利用系数法”最关键的参数是“利用系数”,现在有些设计人员 随意想出利用系数,有些人用“反推法”来推出利用系数,而有些人用电气设计软件的照明设 计模块求出利用系数,而项目中选用的灯具却不在该软件列举的灯具中,张冠李戴!等等这些 势必引起计算结果的误差。本人认为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根据本项目选用的光源和灯具, 查该灯具生产厂家提高的利用系数表,结合要计算房间的室形指数、顶空间有效反射比、室空 间平均反射比和地空间有效反射比,提高插值法求得。建议规范应该给出照度统一的计算方 法,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 王亚源 [2012-10-7 17:38:53] 建议:18.需增加的内容 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和最低悬挂高度问题: 本人曾多次审查到这样的图纸:不到4米高的厂房,竟然采用400W的金属卤化物灯。原来的老 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第6.1.2条和第6.1.3条规定了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和 最低悬挂高度,规定400W的金属卤化物灯的的最小遮光角为30度,最低悬挂高度为6.5米。 GB50034-92废止后GB50034-2004并没有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和最低悬挂高度的有关规定,审查 师明知设计不合理,却找不到有力的依据,仅能无奈放行。建议本次修编能增加这两方面的内 容。(本规范第4.3.1条虽然有规定最小遮光角,但不如GB50034-92第6.1.2条那样直观。)

  • 王亚源 [2012-10-7 17:37:59] 建议:17.附录A 1.统一眩光值(UGR)计算中灯具亮度Lα的计算公式:“Lα=Iα/(A.cosα)”当α=90度时,将出 现cosα=0,即分母(A.cosα)=0,计算运行不下去!,该公式仅适用于“直接型”灯具,对于非 “直接型”灯具应该还要有另外一个计算公式才能运行。 2.本人曾问过规范编写组的专家,目前的统一眩光值(UGR)的计算公式还不能计算装饰灯 具、暗槽灯和发光顶棚的UGR,但这三种照明在现实设计中却是经常出现,特别是在装饰照明 设计中,那该怎么办?得到的回答是“那就不算呗”,从这漫不经心的回答中我感受不到国家 级照明大专家对照明事业的热爱!暗槽灯和发光顶棚在装饰照明中得到广泛应用,其确实能降 低场所的眩光,提高舒适性,效果得到普遍的肯定,但也存在发光效率不高,LPD很容易超标 的节能问题,如果要摒弃它们,采取“不算”的方式,很难让广大的装饰照明设计者心服,进 而对规范的抵触,甚至对规范的鄙视,因为你的“规范”评判不了我的“效果”!其实,统一 眩光值(UGR)就是灯具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只要有热心,用心推导,装饰灯具、暗槽灯 和发光顶棚的UGR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装饰照明的“效果”是可能评判的,只要合理掌握装饰 灯具、暗槽灯和发光顶棚“量”的应用尺度,“效果”与“节能”将会是两不误。

  • 王亚源 [2012-10-7 17:37:10] 建议:16.第8.2.4条 1. 谁来验收? [条文说明]中的“法定检测部门”是指哪个部门?测试照度需要有专门的照度计,需要在没有外 界光线干扰的晚上,对房间进行打网格多点测量才能获得;测试UGR值更需要专门的仪器,目 前,一般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规范所指“法定检测部门”目前还未存 在,也就是目前照明无人验收! 2. 照度设计标准与验收标准不一致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为照明装置经过一定使用周 期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必须要满足的照度标准。而《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第7.2.1条规定“测试”的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其“测试”的照度值为照度 的初始值,而不是照度的维持值,两者之间相差一个“维护系数”的倍数关系,即:照度的初 始值=照度的维持值/维护系数。如:教室的照度标准为300 lx,教室的维护系数为0.8,则要求 教室的“测试”的照度初始值应该为不得小于375 lx(300 lx/0.8=375 lx),而不是300 lx。

  • 王亚源 [2012-10-7 17:35:33] 咨询:15.第6.3.15条 在2010年12月12日广州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标准修订研讨会上,到会的众 多设计院专家均对该条款提出反对意见,这次修编居然我行我素无视众多专家的反对,不仅保 留的该条款,而且还肆无忌惮的把该条款提高为强制性条文,真让人有些心寒!让人感觉研讨 会只是让人来发发牢骚的,只要权利才是至高无上,国家规范成了某些人自家的“菜园子”, 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既然是发发牢骚,本人还是要表达我的观点:坚决反对该条款定为强制性 条文。 理由有三: 1. 并没有“装饰性灯具”准确的定义,没有“装饰性灯具”与其他灯具准确的分界 点,容易让人把非“装饰性灯具”说成是“装饰性灯具”,在计算属于强制性条文的LPD时, 引起很多的争议。 2. 目前,很多象条文说明举例的“枝性花灯”、“艺术吊灯”等“装饰性灯具”是由 多个点光源灯具组合而成,如果把1个点光源灯具定义为非“装饰性灯具”,而把2个点光源组 合而成灯具定义为“装饰性灯具”,可能存在这样情况:同样一个房间,布置10盏1个点光源非 “装饰性灯具”时,LPD值超标,不节能!而改为布置5盏由2个点光源组合而成的“装饰性灯 具”,由于“装饰性灯具”只要计算50%灯具功率,其LPD值变成不超标,变成是节能!;同 样的道理,如果把由4个点光源及以上组合而成的灯具定义为“装饰性灯具”,也会产生布置4 盏1个点光源的非“装饰性灯具”不节能,而布置1盏由4个点光源及以上组合而成“装饰性灯 具”变成是节能的 现象,这样的结果让人觉得有些好笑。 3.既然[条文说明]中也知道“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更应该把100%的灯具功率纳入 LPD值计算,迫使设计者在一般情况下不用或少用“装饰性灯具”,如果某些特殊的场所,如 国家级宾馆、宴会厅、多功能厅等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可以在6.3.2~6.3.12条对应场所适当放宽 该场所的LPD限制值来解决,毕竟这些场所并不多,应该是国家形象比节能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