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学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国照明科技界企事业单位在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本团体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团体会员条件:
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准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刊物及各项活动的优惠;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协助本团体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展览、技术咨询等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入会程序:
1.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向学会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填写《中国照明学会团体会员登记申请表》;
3.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进行汇总、审核;
4.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5.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通知被获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6.交纳团体会费后取得会籍,学会发给《中国照明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五、会费收缴与使用:
(1)收取会费标准:
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92)27号)有关《全国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执行。
(2)会费管理与使用:
1.主要用于维持学会日常工作及开展团体会员活动,向团体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刊物等;
2.收取团体会员会费,由学会出具民政部核发的专用票据;
3.团体会员于每年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可一次交纳几年的会费;
4.建立台账;
5.团体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并经核实,可准予缓交或免交当年团体会员会费。
六、团体会员会籍管理:
1.会籍管理,由学会统一编册、建档;
2.团体会员单位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或仍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受本团体会员权利,停止寄送信息资料,直到重新交纳会费和恢复会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