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荧光粉管(以下简称“粉管”)的名词术语,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外经为6—20mm粉管。
2、引用标准
GB19261—2003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QB/T 3578—1999 电光源用玻璃管和玻璃杆
QB/T 3579.2—4 DGB421型电光源玻璃主要技术数据
JIS C7615---1973 霓虹灯管
3. 术语
3.1 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透明杂质。
3.2 不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不透明杂质。
3.3 气线
在玻璃内被拉成线状的气泡。
3.4 透明疙瘩
玻璃管表面突出的透明粒状并二头带细条纹的缺陷。
3.5 条纹
玻璃体内存在的丝状玻璃夹杂物和玻璃管内表面不圆形成的条影。
3.6 弯度
弯曲玻璃管的最大挠度与管长之比的百分数。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单位: mm
规格直径 | 外 径 D | 壁 厚 d | 弯 度 ≤ | 同截面壁厚 差 值 ≤ | 同截面园度 差 值 ≤ |
6 | 6±0.3 | 1.05±0.05 | 5‰ S型弯曲不允许存在 | 0.05 | 0.3 |
7 | 7±0.3 | 1.05±0.05 | |||
8 | 8±0.3 | 1.20±0.08 | |||
9 | 9±0.4 | 1.20±0.08 | |||
10 | 10±0.4 | 1.28±0.08 | |||
12 | 12±0.4 | 1.28±0.08 | |||
15 | 15±0.4 | 1.28±0.08 | |||
18 | 18±0.5 | 1.40±0.08 | |||
20 | 20±0.5 | 1.40±0.08 |
4.2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名 称 | 项 目 | 允 许 值 |
玻璃管外观 | 端口 | 两端切口平整、圆滑。 |
透明砂粒 | 直径0.3—0.5mm≤3粒。 | |
不透明砂粒 | 不允许存在。 | |
气线 | 宽0.3mm以下, 长150mm以内2条。 | |
条纹 | 不允许存在。 | |
油斑 | 不允许存在。 | |
荧光粉层外观 | 粉层线纹 | 宽0.3mm以下, 长100mm以内2条。 |
脱粉 | 不允许存在。 | |
阴阳面 | 不允许明显存在。 | |
颗粒 | 不允许明显存在。 | |
表面状况 | 粉管外表面应干净,清洁,无残留荧光粉。 |
4.3 粉管涂层牢固度
粉管经振动试验后, 应无明显掉粉现象。
4.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
粉管两端粉层不均匀度, 管径为9mm以上≤32%,其余≤40%。
4.5 粉管亮度
白色≥2.8×103cd/m2 ,红色≥1.5×103cd/m2 ,黄色≥2.8×103cd/m2 ,
绿色≥3×103cd/m2 , 蓝色≥1.4×103cd/m2 。
彩色玻璃管其亮度不低于同规格的50%。
4.6 玻管材料
玻管应采用符合QB/T3579.2--4的规定的玻璃材料。
5. 检验方法
5.1 主要尺寸(4.1条款) 的检验使用量具测量。
5.2 粉管外观质量(4.2条款)的检验以目视为主, 必要时用量具测量。
5.3 粉管涂层牢固度(4.3条款)的检验, 是将粉管垂直地固定在振动台上, 水平振动频率为28Hz, 振幅为2mm, 振动时间为5min。
5.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4.4条款)的检测,用光电接受器将粉管两端的透光率转换成光电流I1与I2, 并记录其数值, 用下式计算出荧光粉层不均匀度L1。
5.5 粉管亮度(4.5条款)的检测, 将霓虹灯粉管按要求制成霓虹灯管,再按附录A的规定测量。
5.6 玻管材料按QB/T3579.2--4电真空玻璃化学分析方法测试。
6. 验收规则
6.1 为了检验制造厂生产的粉管其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的检验部门应对其生产的粉管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6.2 交收试验的粉管应从每日(批)生产的同一型号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交收试验按GB2828执行,其试验项目、检查水平、抽样方案和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交收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条款 |
检查水平 |
抽样方案 |
合格质量水平 AQL % | |
技术要术 |
试验方法 | |||||
1 |
主要尺寸 |
4.1 |
5.1 |
特殊检查水平S-3 |
一次 |
6.5 |
2 |
外观 |
4.2 |
5.2 |
4.0 |
6.3 例行试验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例行试验的粉管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每当粉管的生产停产半年以上,或当粉管的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粉管的性能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 6.4 例行试验按GB2829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样品数量和合格判定数组应符合表4的规定。受试灯管若有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
表4的规定,则认为例行试验不合格。 表4 例行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序 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条款 |
不合格质量 水平 RQL % |
样本大小 |
判定数组 | |
技术要求 |
试验要求 | |||||
1 |
涂层不均匀度 |
4.4 |
5.4 |
30 |
3 |
[0、1] |
2 |
光亮度 |
4.5 |
5.5 |
40 |
5 |
[1、2] |
3 |
涂层牢固度 |
4.3 |
5.3 |
30 |
3 |
[0、1] |
6.5 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研究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6.6 制造厂可向订货方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荧光粉管应用塑料袋包装, 袋口密封。
7.2 包装袋或包装袋内应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标志:
7.2.1 制造厂名称、商标、厂址。
7.2.2 产品名称、规格、颜色、数量、生产日期。
7.3 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4 包装和运输
7.4.1 产品包装应满足各种运输的要求, 避免运输中损坏并应有防雨水浸入的措施。
7.4.2 外包装应有玻璃制品、小心轻放和防湿等字样及图形标志。
7.5 贮存
贮存在通风、干燥处, 相对湿度不超过80%, 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保存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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