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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设计标准是LED在照明工程中应用的基本保证[3]

2010-11-1  来源:中国照明网  作者: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赵建平  有9081人阅读

2008年LED产品在各主要应用领域销售额分布统计显示:建筑景观为我国LED最大的应用领域,占总市场份额的28%;LED显示屏与家电显示为第二大应用领域,占总市场份额的27%;手机、电脑笔记本等中小尺寸背光源为第三大应用领域,占总市场份额的22%;交通信号灯、汽车灯、特种照明灯等各类应用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序号
屏幕分类,见ISO 9241-7
1
屏幕质量
中等
2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1000 cd/m2
≤200 cd/m2
注:1 本表适用于仰角小于等于15°的显示屏;
    2 对于特定使用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的屏幕,表中亮度限值应用在更低的灯具高度角(如55°)上。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相关色温推荐值见表6:
 
表6  相关色温推荐值
 
色表
分组
色表
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3300
客房、卧室、病房、酒吧、餐厅
中间
3300~5300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检验室、机加工车间、仪表装配
>5300
热加工车间、高照度场所
 
  5.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见表7);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表7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
(cd/m2) 维持值
总均匀度Uo
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E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15
 
  除去上述要求外,对照明装置的其他要求: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半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5.3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评价指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
 
  广告与标识照明的评价: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8的规定;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照度均匀度U1(Lmin/Lmax)宜为0.6~0.8;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广告与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应限制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0.2条的规定。
 
  表8 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标识照明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
 
广告、标示
面积S(m2)
E1区
E2区
E3区
E4区
S≤0.5
50
400
800
1000
0.5<S≤2
40
300
600
800
2<S≤10
30
250
450
600
S>10
150
3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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