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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的概念与设计要点[1]

2011-2-28  来源:山西建筑  作者:宋大潞  有5149人阅读

  对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版)、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有关应急照明的章节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探讨, 明确了应急照明的概念, 归纳了应急照明的特征, 并提出了应急照明设计中的应对措施。

  在建筑电气设计中, 应急照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多种设计规范及强制性条文中都对其做了规定。一个建筑物中应急照明设计的合理与否, 直接关系到在火灾、停电等事故中, 建筑功能能否正常运转, 人员能否安全及时疏散, 财产能否保全。

  1 应急照明概念

  因正常照明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及安全照明。JG 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 ) 第10. 3. 2条规定: 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应设置疏散照明;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 应设置安全照明。可见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及安全照明。

  正常照明电源失效, 包括平时故障停电和火灾事故停电, 两种情况要确保继续正常工作或进行活动, 从供电上有着本质的不同。火灾事故停电应属火灾应急照明, 平时故障停电应属事故照明(非火灾应急照明)。按照《民规》 第13. 8. 2条、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低规》 )第11. 3. 2条第4款、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版) (以下简称《高规》 )第9. 2. 2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或房间, 属于消防工作区域。该区域应急照明属于火灾应急照明, 其设施应为消防用电设备。按照《民规》 第13. 8. 3条、第13. 8. 6条、《低规》第11. 3. 2条、第11. 3. 5条、《高规》 第9. 2. 1条、第9. 2. 2条的规定: 公共建筑内人员密集性场所不属于火灾时消防工作区域, 只设置疏散照明, 其确保继续正常工作或进行活动的应急照明属于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事故照明)。可见, 应急备用照明应划分为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和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两类。《民规》 第10. 3. 2条、第10. 5. 5条等表述应急照明的条文对两类应急照明形式的泛指, 第13. 8节(火灾应急照明) 条文是对火灾应急照明的专项规定。疏散照明其意义就是火灾(或突发事故) 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火灾现场配备的设施。

  2 应急照明的特征

  2. 1  应急备用照明的特征

  前文提到的应急备用照明分类为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和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两者在设计和运行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使用场所不同: 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用于消防工作区域(场所见《民规》 第13. 8. 2条)。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 此类场所为保证故障停电时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 减小经济损失, 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设置备用照明。

  用电性质不同: 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属于消防用电设备, 其供电负荷等级、应急电源设置、配电系统均应按消防用电性质设计。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不能代替火灾应急照明, 不能进入消防配电系统, 属于一级、二级一般照明用电负荷, 其配电系统应与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分开独立设置, 不需要强制启动, 火灾时应按非消防负荷切除电源。

  照度标准要求不同: 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因火灾时坚持工作(消防工作区域), 其照度值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一样。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按《民规》 第10. 5. 5 条规定, 不低于一般照明的10%, 大型场馆可达到50%, 甚至100% ( 如国际赛事体育场馆、国际会议中心)。

  灯具选型不同: 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灯具选型应符合GB 17945消防应急灯具的有关规定: 消防应急灯具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30) , 内部连线宜采用耐温不小于105 ! 导线。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应按普通照明灯具选型。连续供电时间不同: 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为180 m in, 这与建筑物设定的最高耐火极限相一致。非消防应急备用照明: 未设置时间限定, 完全取决于设置场所的需要。

  导线选型及线路敷设要求不同: 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按《民规》第13. 10. 1条、第13. 10. 4条、第13. 10. 5条、《低规》 第11. 1. 6条、《高规》第9. 1. 4条执行。非火灾应急备用照明: 按一般照明线路选型和敷设规定执行。

  2. 2 疏散照明的特征

  疏散照明用电性质属于消防用电设备。照度值应按􀀂民规第13. 8. 6条的规定: 楼梯间、人员密集区、地下层不小于5 Lx, 疏散通道不小于0. 5 Lx。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 in。灯具选型, 按消防应急灯具标准配置。馈电线路, 按消防用电线路要求选型和敷设。配电方式, 应与消防应急备用照明线路分开设置。控制方式, 应在火灾时强行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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