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位置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光色、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汽车及挂车用的各种型式位置灯和制动灯。
l 名词、术语 1 . 1 位置灯 当从车辆前后两个方向观察时,用来表明车辆存在和车体宽度的灯。 l . 1 . 1 前位置灯,简称前位灯 安装在车辆前面的位置灯。 1 . 1 . 2 后位置灯,简称后位灯 安装在车辆后面的位置灯。 1 . 2 制动灯 用来向车辆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该车正在进行制动的灯。 1 . 3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透光面,共同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1 . 4 复合 灯 具有分开的透光面,共同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1.5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 ( 或在各种条件下工作的单一光源 ) ,共同的透光面和灯体的装置。 1.6 试验基准轴线 灯的一条特性直线,当灯安装在车辆上时,是一条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线,是测量配光性能的基准线。 1 . 7 试验基准中心 试验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 1 . 8 其余名词术语参照 GB 4599 — 8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第 l 章和 GB 4785 — 84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中第 1 章的有关名词、术语。
2 位置灯和制动灯推荐使用的光电参数 2 . 1 位置灯使用的单丝灯泡按表 1 、表 2 的规定。
表 1
表 2
2.2 制动灯使用的单丝灯泡按表3的规定。
表 3
2.3 位置灯和制动灯组成的复合灯所使用的双丝灯泡按表4的规定。
表 4
3 配光性能和光色 3.1 位置灯和制动灯发出的光沿试验基准轴线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3.2 位置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中第8章至第11章的有关规定在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在图中所示的其他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个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5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
图中:O中数值为该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与试验基准轴线上发光强度最小值的百分数; h-h与试验基憋轴线相交的水平线, v-v与试验基准轴线相交的垂直线; 度数是与h一h 、v一v线所成的水平角和垂直角度。 3.2.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5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大值。 3.2.3 复合灯或混合灯中的后位置灯(与制动灯),在水平面向下5°的平面上和该平面以下发光强度应为60cd。 3.2.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后位置灯的发光强度不低于0.05cd。 3. 2. 5 具有一个照明级的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最小值不低于0.3cd,具有两个照明级的别动灯的发光强度最小值,用于白天的不低于0.3cd,用于夜间不低于0.07cd。 3 .2. 6 对于后位置灯和制动灯组成的复合灯和混合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置灯时,实际测量得的发光强度之比在图中所示的ν±5°和h±10°范围内各测量方向上,应至少为5:1,对于具有两个照明级的制动灯、用于夜间也应满足此要求。 3.3 位置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应符合GB 4785—84中第8章至第11章的有关定,色度应符合GB4785-84第3章中表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84中第4.1条的规定。 4.2 配光测量应在表1至表4规定的配光光通量下进行。 4. 3 测量的距离应符合照度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定律。 4.4 使用的测量设备应保证受光器孔径对灯的试验基准中心的张角在10′与1°之间。 4.5 测量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4°。 4.6 在目测发现发光强度有明显的局部变化时,应保证图中相邻两个测试方向之间的发光强度满足下列要求: 4.6.1 最小值不低于这两个测试方向上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小值中较低一个的50%。 4. 6.2 最大值不高于这两个测试方向上发光强度值之间的线性插入值。 4.7 当光色为选择黄色、琥珀色或红色时,测量应保证灯泡连续发出色光。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鉴定 5.1.1 产品鉴定应由制造厂提供样品和产品技术说明书,该书应写明产品的型式和表示该产品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试验基准轴线和试验基准中心。对于具有两个照明级的制动灯,该书应有包括一份排列图和表明两个照明级系统特性。 5. l.2 对于有区别地安装在车辆任一例的产品,样品可以是只适宜安装在车辆右侧或左侧的相同产品。 5. 1. 3 按本标准第4章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并满足第3章要求,则该产品配光性能合格。 5.2 批量生产产品的检验 5.2.1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在试验基准轴线和各规定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最小值应不低于第3.1条和第3.2.1款规定的最小值的80%,其余均按第3章的规定。 5.2.2 批量生产产品的抽验数量应由制造厂和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5.2.3 按本标准第4章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并有90%的产品满足第5.2.1款的要求。则认为该批量生产产品配光性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由上海汽车拖拉机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车灯厂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朱庆棠、徐志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