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问题就是要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我认为这里应该对社保资金的管理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如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资金的结余状况,实际上就是定期公布对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刘志耕认为,管理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确保不要将社保资金挪作它用。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不自觉,看着社保资金盘子大,有利可图;地方政府往往盯着这块肥肉,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挪作它用。还有,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如何真正起到对社会保障的作用,真正将社保资金用到位。“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将社保资金确实用在刀刃上,真正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很薄弱,保障的面不大,额度也不高,如何将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这是应该好好研究的问题。”刘志耕说。
“社保基金发放方面,我觉得问题不是很大,关键是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一些部门直接使用的社保基金是不是全额、真正地使用在社保方面。” 刘志耕表示。
杨孟著也认为,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他表示,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社保部门既充当监管者,同时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不能实现监督制衡,成为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隐患。“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保基金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考虑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等相应的配套法规。”杨孟著建议。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标准偏高 享受保障相对偏低
此次《社会保险法》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颇为鼓舞人心。据人社部及有关部门评估,全国已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标准,在此基础上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这一目标。众多消息似乎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指日可待。
不过,保险基金到底能让公众受益几何?养老保险缴费与享受的保障是否匹配?事实是,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到了公众享受保障时又相对偏低。
胡晓义坦承,现在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实不低。他表示,这是因为现行制度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
“最近六年以来,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 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胡晓义表示。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杨孟著对此表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高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应在公平合理和原则指导下,根据不同的缴费结构,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他认为,对于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实行较低的优惠缴费标准;而对于企业“职工”则实行严格的缴费标准。
目前的社保缴费标准是,个人缴费比例约为11%,主要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比例约为30%,主要用于“现收现付”部分的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基数存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封顶”问题,而企业则不存在“封顶”之说。“由于企业无缴费‘封顶’的‘杠杆’作用,如果降低缴费比例,事实上为这些企业‘豁免’了一笔巨额的社保缴费支出,这对于社会统筹‘现收现付’资金来说代价是极其‘昂贵’的,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保资金更趋紧张,空账更多。”杨孟著说。
公务人员优待合法化严重损害公平正义
此外,频遭质疑的是,公务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享受高额养老金,同时企业职工缴费负担沉重但养老金水平却远远低于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与广大劳动者一视同仁,共同纳入《社会保险法》中。这让企业职工人员尤其是许多从企业退休的职工,因退休待遇远远低于国家公务员而导致心理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希望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杨孟著表示,《社会保险法》将客观存在的公务员明显优于企业职工的不平等的养老保险制度合法化的做法,严重地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极其不合理的。
他还详细分析了这种情况存在的原因。“这样的立法之所以能够得以通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立法模式存在致命的缺陷。在政府主导的立法模式下,法律议案在送交人大审议前,社会公众是不知情的,自然也就缺少了社会监督的压力。到了法律议案征求民意阶段,在强大的‘部门利益’驱动下,即使到了民怨沸腾的地步,也往往被政府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出台就是明证。若采用符合宪政精神的公共立法模式,也即委托具有超然独立地位的机构或具有中立地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团队进行立法,不合理的规定就不会通过。”杨孟著说。
落实实施
“配套法规很重要”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掌声和质疑声两相参半。有网友认为,有法律总比没有法律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对法规失望的一种表现。很多人反映《社会保险法》操作性不强,公众在执行该法律时,有些问题仍然是模棱两可。
对此,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人社部门正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授权,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8个月的宝贵时间,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现在,人社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启动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
除此之外,评论人士还认为,相关部门还要抓紧理清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还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法律法规的平稳过渡。
▲ 本报短评
《社会保险法》重在落实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本应振奋人心。人们十几年的期盼,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不必说它解决了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问题,不必说解决了工伤保险费用的基本保障问题,也不必说养老金支付新规的问题,单单是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实现了制度上的突破,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一点,就足以看出它出台的非凡意义。
但是,从《社会保险法》历经16年磨难最终分娩的过程看,它的执行道路能一帆风顺吗?尤其是,《社会保险法》是带着光坏和遗憾出生的,它就像是一个早产儿,带着一些先天性的不足。在光环环绕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它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授权太多,给公众形成 “空中楼阁”的印象。
因此,现在最重要的是,执行过程中如何落实?这涉及到大量宣传和推广工作,还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整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关部门更是不能急功近利。新法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更需要公众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编辑: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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