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以通信方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为开展各项活动,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非法人组织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一) 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编辑工作委员会;
科普工作委员会;
咨询工作委员会。
(二) 专业委员会
视觉和颜色专业委员会;
计量测试专业委员会;
室内照明专业委员会;
交通运输照明和光信号专业委员会;
室外照明专业委员会;
光生物和光化学专业委员会;
电光源专业委员会;
灯具专业委员会;
舞台、电影、电视照明专业委员会;
图像技术专业委员会;
霓虹技术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人数不宜过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学术分支机构,其成员应是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各委员会均应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