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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即: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照明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团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即: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即: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高级会员
凡本团体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高级会员:
曾任或现任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省、市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三)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团体会员。
(五)外藉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照明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外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四)在本团体出版的《照明工程学报》上予以公布;
(五)外籍会员入会必须有本团体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六)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完成本团体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 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有退会的自由。
外藉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三)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向本团体寄赠学术资料,交流和沟通信息,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学者来华讲学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入会自愿,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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