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制订各类灯具命名方法,在各类灯具型号的命名中不应违反本标准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制订各类灯具命名方法,在各类灯具型号的命名中不应违反本标准的基本原则。
1 灯具类型代号按表1规定的字母。
表1
2 编制产品型号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不允许采用其他文字,数字。
3 汉语拼音字母应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3.1 采用产品名称中第一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3.2 如与上述字母造成重复,不能采用时,可用第二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3.3 如按上述原则确有困难,方可采用第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或用特定的字母。
4 光源代号按表2规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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