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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2]

2010-9-19  来源:中国照明网  作者:熊志强  有7465人阅读

  本文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发布施行,回顾了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历程,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分析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点,对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2.3.3是规范行业发展的保证

  长期以来,城市照明建设在体制、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低价竞销、粗制滥造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城市照明工程质量,造成极大浪费,甚至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制约了城市照明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定》的发布实施,为规范城市照明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作用。既保证了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城市照明工程的质量,又能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点

  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是城市照明管理活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依据,是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保证。由于城市照明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城市照明管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因而城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也应涉及到城市照明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3.1关于总则

  总则明确了《规定》立法的目的、意义、范围、原则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其中重要的是城市照明管理的原则和管理责任。

  3.1.1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原则

  《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城市照明工作的原则: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以人为本是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管理工作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照明需求;经济适用是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城市照明工作要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防止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盲目投入的城市照明建设活动;节能环保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应对当今全球能源与环境危机所必须要坚持的原则;美化环境一方面体现了城市照明工作的新目标新高度,城市照明不再局限于满足功能的使用,而且要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要建设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

  3.1.2城市照明管理体制与职责

  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是城市照明管理的一个新课题、新范畴,同时,由于这一管理属于边缘性学科,各地在城市照明发展中还在不断探索,因此,其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各不相同。

  一是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名称。全国各地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名称不一,以功能照明为主要管理内容的机构多以“路灯管理处”为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4]204号文件颁布之后,根据文件精神,有些机构名称改为“城市照明管理处”或“公共照明管理处”等等;景观照明管理机构的名称较为混乱,有“灯光建设管理办”、“亮化办”、“灯光环境管理中心”、“霓虹灯管理处”、“夜景灯饰管理处”、 “夜景照明管理处”、“景观照明管理处”等等。

  二是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模式。目前我国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对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扎口管理,另一种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如规划、市政、建设、市容、园林、公安、工商、电力等)分别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管理。从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的角度来讲,第一种管理模式更为先进,更为成熟,机构运作也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第二种管理模式由于一般缺少专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政出多门,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意见难以统一,协调比较困难,在长效的日常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是城市照明管理的职责。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列入政府部门系列,赋予其法定的工作职责,使政府的这一经常性工作得以机构、资金、法规上的保证。事业编制的管理机构,则应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并由政府或法规委托、授权给管理机构,使之履行相应的职责。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的管理机构,由于没有开展管理活动所必须的法规、政策的依据,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管理活动难以开展,职责难以履行,因此政府的这一工作也难以为继。《规定》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3.2关于规划和建设

  3.2.1关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了城市照明发展的目标和主题,规定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城市照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对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城市照明建设经费和城市照明设施与道路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做出了有关规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规定》对于从事城市照明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或资格要求有明确规定: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3.2.2关于城市照明建设

  《规定》对城市照明建设的绿色节能、建设经费、配套工程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这是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关于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对节能要求的具体落实措施;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等。这些要求,与《“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等政策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3.3关于节约能源 

  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是一个系统,涉及系统全过程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坚持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理念。

  3.3.1明确城市照明工作导向

  《规定》指出: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并且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规定的要求体现了城市照明工作的导向,提出了以建立制度的方式考核、检查城市景观照明等能耗情况,鼓励城市照明向低碳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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