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料首页 > 论 文 > 照明设计与工程 > 正文

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3]

2010-9-19  来源:中国照明网  作者:熊志强  有7464人阅读

  本文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发布施行,回顾了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历程,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分析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点,对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3.3.2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规定》对在规划设计阶段城市照明的节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等等。落实这些要求,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关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提出要求,要“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照明开关时间。提出并控制景观照明的重点、数量和分布,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和景观照明的亮度和能耗密度指标。”提倡结合照明行业实际,统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整合、节约资源,反对浪费能源、造成光污染、建设和配置不切实际、不科学的照明工程,是坚持“功能为主景观为辅”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关系的关键。

  当然,在重要的节假日和重大的政治经贸活动中,政府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景观照明还有着客观的需求,有时甚至成为照明的主角,08奥运会、60年国庆大典以及上海世博会景观照明的应用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适当的景观照明对满足市民文化生活需要、吸引企业投资、发展旅游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等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显著的效果。因此,不能因噎废食,不可剥夺景观照明的“为辅”地位,而应以积极引导的方式,在功能为主、节能环保的基础上,“规范”景观照明的建设。

  二是节能照明产品与科学照明技术的关系。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产品是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基础。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是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手段。实现照明节能,不仅要有优质的光源电器产品,还要有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产品,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就是一句空话。劣质的照明电器产品,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预期的光效、寿命等相关的技术指标,既不节能,也不节资;损坏以后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成为电子垃圾,并可能造成汞(水银)等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不仅不能实现绿色照明,还带来了严重的隐患,效果适得其反。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应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根据不同的照明环境要求,对照明工程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提出有效的消除眩光、控制污染的措施,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付诸实施。同时应从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系统的观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城市照明节电的多种有效途径,提供城市照明方案设计、工程实施以及维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将先进科学的技术手段贯穿于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系统的整个过程。

  三是绿色与节能的关系。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是一个系统,其中包括了照明节能、环保的所有要求。换言之,“绿色”包括了“节能”,“节能”体现了“绿色”。绿色的照明一定是节能的照明,但是节能的照明并不一定是环保的照明,因而也不一定是绿色的照明。比如照明工程采用了高效、优质、节能的光源电器产品,但并没有与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相结合,没有用在合适的场所,或者安装的位置角度不合理,既可能造成浪费,也可能造成光的干扰和污染,这显然不是绿色的照明。相反,如果只是单纯防止了光的污染,就认为实现了绿色照明工程,而忽略了节能与效率,同样也未达到绿色照明工程的要求。

  四是节能与节资的关系。在提倡城市照明节能的同时,要对照明节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包括对城市照明节能综合费用的评价。目前在照明节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节能不节资、节电不节钱。一些所谓的节能照明产品由于本身的质量不高,价格不低,寿命不长,效果不好,运行的综合费用超过了传统照明产品的运行费用,造成了新的浪费。

  节约能源包含了节约资金的内容。从商品价值的观点来看,能源的珍贵,正是以货币资金的价格形式体现的。在城市绿色照明工程中,节约资金不但是节能的具体表现,也完全符合节能的要求。因此,资金的浪费也是能源的浪费,节能不节资的照明产品,不是真正的节能产品。

  3.3.3关于节能控制措施和方式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85%以上”;“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对于高耗能灯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大范围使用多光源装饰性庭园灯。”同时对景观照明超能耗现象要求进行限制。

  对此,《规定》对于城市照明设施在运行管理阶段的节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并且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3.3.4关于节能的市场化运作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提出: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规范选择确定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赢利,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据此,《规定》明确: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这是关于在设施运行管理阶段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落实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

  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即EMC)方式落实节能要求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务实的科学态度,建立严谨规范的运行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不能为了“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需要进行不合理、不科学的EMC建设,更不能弄虚作假、自欺欺人,实施名不副实的EMC建设,否则不仅事与愿违,而且贻害无穷。

  3.4关于管理和维护

  3.4.1部门工作职责与标准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城市照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 。

  《规定》对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管理维护工作指标和质量要求以及确定维修养护单位做了明确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12 34
【有0人参与评论】

网友评论

标题: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中国照明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中国照明网论文频道现向广大业内朋友征集稿件。稿件内容要求具有技术性、可读性。欢迎研究机构、院校、企业进行投稿。

投稿信箱:edit@lightingchina.com.cn
联系电话:0086-020-85530605-5029

(投稿时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邮编和地址及电话、E-mail;以便通知审核结果,如发稿七日内无通知请来电查询。)

广东中照网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50039 粤ICP备06007496号
传真:020-85548112 E-mail:Service@lightingchina.com.cn 中国照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