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厅各个区域的照度要求及限制光污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非营业性歌舞厅及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6. 激光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激光一般不应射向人体,尤其是眼部,直接照射或经反射后间接射向人体时,其限制值如下
6.1 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80nm-780nm之间。
6.2 最大容许辐照量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1.4×10-6 Wcm-2。
6.3 测量方法
参照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执行
7. 紫外线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7.1 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20nm-380nm之间。
7.2 最大容许辐照量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8.7×10-6 Wcm-2。
7.3 测量方法
7.3.1 测量仪器:紫外线照度计
7.3.2 测量方法: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8. 频闪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8.1 频闪频率限制值
频闪频率为<6赫
8.2 频闪灯具不宜长时间连续使用。
8.3 测量方法
8.3.1 测量仪器:测量仪器采用秒表
8.3.2 测量方法:每次测三十秒,测出频闪次数,共测5次,然后取其最大值。如多灯同时使用, 频率累积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舞台技术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上海文艺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慰苍、田湉、庞蕴凡、王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