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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WH0201—94[2]

2011-4-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有11587人阅读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厅各个区域的照度要求及限制光污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非营业性歌舞厅及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6.  激光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激光一般不应射向人体,尤其是眼部,直接照射或经反射后间接射向人体时,其限制值如下

  6.1  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80nm-780nm之间。

  6.2  最大容许辐照量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1.4×10-6 Wcm-2。

  6.3  测量方法
  参照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执行

  7.  紫外线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7.1  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20nm-380nm之间。

  7.2  最大容许辐照量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8.7×10-6 Wcm-2。

  7.3  测量方法

  7.3.1  测量仪器:紫外线照度计

  7.3.2  测量方法: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8.  频闪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8.1  频闪频率限制值
  频闪频率为<6赫

  8.2  频闪灯具不宜长时间连续使用。

  8.3  测量方法

  8.3.1  测量仪器:测量仪器采用秒表

  8.3.2  测量方法:每次测三十秒,测出频闪次数,共测5次,然后取其最大值。如多灯同时使用,    频率累积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舞台技术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上海文艺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慰苍、田湉、庞蕴凡、王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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