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O07】125)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室外作业场地功能,有利于视觉作业、视觉舒适和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使用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铁路站场、港口码头、造(修)船厂、石油化工工厂、加油站、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和热力工厂、建筑工地、停车场、供水和污水处理厂等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
1.0.3 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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