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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的新契机[5]

2013-3-26  来源:专家约稿  作者:熊志强  有10168人阅读

  本文结合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的实践,分析了我国绿色照明工程发展的历史契机,提出了把握城市绿色照明发展新契机的认识和观点。

  国家政策契机。包括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和机构制订的《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印发的《“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等政策规范性文件。

  法规制度契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一部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文件。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形式,但高于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标准规范契机。包括《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以及正在修订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等等。

  3.2.2把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的新契机

  我国的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在每一个历史契机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推进和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未能正确解读或者把握发展契机,或者偏离了正确发展的轨道,致使贻误了大好的发展机遇甚至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令人痛惜的现象。从与“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开展同时兴起却与“绿色照明”本意背道而驰的“城市亮化”建设中追求奢华气派、盲目攀比亮度造成的光污染和能源浪费,到借“十城万盏” 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之机,扭曲“试点”形象,在LED路灯产品尚不成熟,性能尚不稳定之时,众多企业一哄而上争抢LED路灯市场,使得中国大陆成为全世界半导体照明的巨大试验场,造成巨大的浪费,令人扼腕!凡此种种,不仅丧失了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的历史契机,甚至可以说开了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的倒车,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如今我国又处在城市绿色照明发展新的历史契机之中,这就是国家新近颁布的关于城市照明的法规、政策而带来的新契机,是规范和指导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的新契机。既然城市绿色照明是一个系统,面对新的发展契机,那就不仅需要各地各级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充分重视,还需要涉及到城市照明管理各个方面的照明行业同仁、广大市民的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

  国外推广绿色照明的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把照明节能行动列入国家战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推进。上文提到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也将起到类似的推进作用。紧紧抓住、牢牢把握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发展的新契机,需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这些法规政策,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遵循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原则。《规定》提出要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以人为本是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管理工作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照明需求;经济适用是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城市照明工作要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防止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盲目投入的城市照明建设活动;节能环保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应对当今全球能源与环境危机所必须要坚持的原则;美化环境体现了城市照明工作的新目标、新高度,城市照明不再局限于满足功能的使用,而且要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要建设适宜、和谐、友好的照明环境;《纲要》提出了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以人为本功能优先、节能降耗控制污染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表述有所不同,本质实属一致也是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必须遵循的准则。

  二要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是抓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定》和《纲要》对此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纲要还将此作为“十二五”期间城市绿色照明七项重点工作的第一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了城市照明发展的目标和主题,规定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城市照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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