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阶段
照明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工程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量已完全具体化,并完成了施工招标工作和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
影响工程造价(即工程投资)的可能性只有5%~10%,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但是,工程投资却主要发生在这一阶段,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则很大,因此,业主方在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管理除了加强合同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外,重点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杜绝投资浪费。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对必要的变更,应做到先算账,后花钱,变更一旦发生就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更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避免事情积压成堆,对工程造价心中无数。施工方则应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特别是照明工程中的索赔要引起重视。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有其特殊性,施工往往和道路、绿化、电信、水电等施工作业交错进行,一但施工管理不善,很容易造成施工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刚刚敷设好的地埋路灯管线在施工中又被其他施工单位损毁等。特别是对于一些政府工程,由于建养都是路灯管理部门,往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管理单位管养前的很多被盗,损毁、索赔无据可依,既不能进入工程造价又无法在当年城维费用中支出。
如南昌市的玉带河景观亮化,机场路照明工程等在部分标段施工竣工后交付管养前的照明设施损毁、索赔严重。为保证工程的完整性,施工单位也就是管养单位又不得不对损毁工程进行恢复。恢复工程一般依据的只是政府行政命令,无相关合同约定,造成路灯管养单位承建的工程索赔无门。为此工程索赔在这些照明工程中要予以充分重视,在施工前就要有预测和防范,通过有力的合同管理防止干扰事件的发生,完善合同加强现场签证索赔,秉公办事,坚持工作的独立性。才能让投资方,监理方和施工单位都有理有据,最大限度的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2. 竣工阶段
竣工结算是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十分重视的工作,在这个环节上:一要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与承诺条件等。二要检查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要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量要与竣工图相一致。三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要有原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竣工结算。四要现场按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工程量的核实。五要做到严格、合理、公平、公正。对于一些照明工程要及时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决算”价格,为工程建设投资画上完美句号,否则以上五点无从谈起。如南昌市洪城路照明工程2001年就完成竣工,后在2003年又进行了改造,工程决算却在2006年才开始审核。审计过程中,当时的施工现场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给核实工程“竣工决算”造成很大影响。照明工程大多为政府工程,行政审计不可避免,我们有必要把目前的“事后介入”改为与工程建设“同步介入”,及时了解控制建设资金使用问题,对工程造价的实施做出最终合理确定。
城市照明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涉及到许多单位、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的调控、引导,也需要机构、企业,甚至于各个造价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让照明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行合理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总之,城市照明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始终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
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加强对每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和审查,通过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使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高投资效果,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 周立军主编.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湖南大学出版社
[2]
张军,韩江涛 编著.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道路照明文件汇编(1979—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