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进职工
年休假的特点就是“一年一休”。对于那些在每年度的1月2日之后入职的员工来说,这个年度并没有工作一整年,那么,他们有没有年休假呢?
这次《实施办法》给出了这样的答案:“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其中,所谓的“本办法第三条”是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可见,新进员工的年休假到底有没有,关键还在于是否满足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就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年休假天数即可。
笔者以为,新进员工是否享有年休假可以分三类情形:
1、新生劳动力初次就业者。对于这类人员,因为没有过去的“连续工作”,自然没有当年的年休假。
2、失业后再就业的劳动者。这类人员尽管有过一定长度的工作记录,但是,因为失业后再就业,必然中间有一定的间隔。因此,从表面上来看,不符合“连续工作”的条件,自然也无年休假。除非,未来的立法对此给出明确的答复,即进行扩大性的解释。
3、从旧用人单位直接进入新用人单位的职工。这类人员多发生在企业合并、分立的过程中。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因为企业改制、重组时,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承继的,也符合这种情形。对这类员工,尽管该新进员工没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但是,在前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也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同样可以享有年休假。
另外,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新进员工享有年休假的临界点为“73”。也就是说,“累计工作”10年以下的职工,在新单位至少得干满73天以上方可休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还未休年假者,当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汤了。同理,“累计工作”10年至20年以下的职工,至少需要工作“37”天,20年以上的职工需要“25天”。
如此看来,新进员工绝大部分是无法真正享有当年的年休假的。
2、离职职工
员工离职时,往往在当年度属于提前离职。这部分人员的年休假权利,《实施办法》是这样的规定的:
首先,明确职工离职都有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予以补偿。这里,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即使离职员工犯有严重过失被解除合同,也应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其次,离职职工的年休假天数需要折算。《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但是,现实中对离职职工的年休假报酬的计算上有两种观点:第一是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三倍”支付的观点;第二是指只需要支付正常工资即可。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3、享有自有年休假的职工
尽管国家1994年的《劳动法》就规定年休假,但是,一直以来都没有真正实行。在这期间,很多单位将年休假作为一种“福利待遇”规定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之中。对于这些用人单位自有的年休假与国家的法定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很多读者颇为困惑。
为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这样,自有年休假与法定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来概括———从高适用。
4、享有其他假期职工
实践中,如何处理法定的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也为众人所关注。《实施办法》作出了两个明确的规定:
第一,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能抵消年休假。对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寒暑假天数“多不退,少要补”。《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5、劳务派遣职工
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对于劳务公司(也是劳务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来说是“有关系没有劳动”,而对用工单位来说,恰恰是“有劳动没有关系”。这为年休假的适用提出了问题。
为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一般来说,年休假需要用工单位来安排,当然也可以由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但无论如何要保障劳务派遣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但是,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6、船员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即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编辑: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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