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照明”)内幕交易案日前审结,监管部门曝光了该案有关情况。涉案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佛山照明2万股遭处罚,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并处以罚款4.88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获得案件线索后,监管部门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对方清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据查,当事人方清时任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国轩高科”)总经理。2010年1月4日,佛山照明董事长钟某某、董事会秘书邹某某等赴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考察,钟信才向国轩高科董事长李某、时任总经理的方清提出由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电动巴士的意向。
2010年春节后至3月中旬,李某、方清等人对佛山照明进行考察,邹某某与方清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磋商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份一事,并确定收购意向。
当年3月19日,李某、方清与钟某某签署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同意将国轩营销所持有的国轩高科20%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7月12日,国轩高科形成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股东国轩营销向佛山照明转让其所持国轩高科20%的股份;14日,国轩营销和佛山照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者同意将其持有的国轩高科20%的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亿元。
就在7月12日、国轩高科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当天,方清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万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万元。2010年7月27日,上述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其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共计4.88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事实,有方清的股票账户开户资料、股票交易记录、有关公司的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方清为佛山照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该负责人说,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该“重大事件”属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方清作为国轩高科时任总经理,参与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方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并处以罚款4.88万元。
当事人方清对此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责编: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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