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包括:视觉和颜色、光和辐射物理及测量、室内照明、室外照明、交通运输照明和光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电光源、灯具、舞台电影电视照明、图像技术、霓虹技术等)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选派优秀专家作为国际相关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学术活动;
(四)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相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或推荐专家积极参与国家承接的国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及实施工作;
(七)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八)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建立中国照明网,开展国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开拓科技园区的工作;
(十七)开展与台湾、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十八)举办为本会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