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发布施行,回顾了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历程,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分析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要点,对推进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签署的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5月27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文件,是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城市照明行业从业人员盼望已久的重大事件,是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重要的里程碑。
1.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的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逐步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11月,建设部以第2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作为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法规依据;九十年代中期,一些较早起步开展夜景照明建设的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霓虹灯建设管理规定”、“亮化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九十年代末之后,随着城市照明管理实践的发展,各直辖市、省会和大中城市开始逐步重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分别以不同形式,颁发了城市照明管理的规章、规定,以规范城市照明管理。
进入21世纪,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强调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将绿色照明列为我国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要求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4]204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对城市照明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更是将“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列为七个工作重点的第一位,把“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作为六项保障措施的第一项。这些文件、规定,对当时的城市照明建设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原有文件多为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二、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少数原有的规章已经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颁布之后,原有规章的一些内容与之相悖;三、原有文件内容不全面,仅包含或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单方面的内容,不适应目前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四、近年来城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不断发展,国家对节能减排、绿色照明的要求愈加重视,而原文件中对此很少反映或没有反映,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求和信息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趋势,非常必要修改完善。对此,一些城市陆续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规章或制度。如江苏省建设厅颁发了相关的贯彻文件,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等城市对原有的城市照明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修改或重新制定、完善,促进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2010年5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运而生了。《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照明的发展将步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将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2.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2.1城市照明管理的概念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住宅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从城市照明的定义来看,城市照明管理的范围将不再仅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或者是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既包括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管理是指运用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手段,对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组织、检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全面管理的活动,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2城市照明管理的意义
城市照明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效益。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升现代化城市的形象,促进节能环保,改善人居环境,而且可以通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在城市的交通、治安等方面带来相关效益,因此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和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2.2.1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重塑现代化城市的夜间形象,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容貌,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文明水平。
2.2.2促进节约能源工作,优化市民生活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直接关系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倡绿色照明,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生态,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3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活跃和繁荣城市经济文化活动,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带动商业、旅游、文化、餐饮、广告、照明等相关产业和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加快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步伐。
城市照明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是以人为本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功能效益的保证,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3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2.3.1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
国家和建设部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指出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出台城市照明管理法规或规章,对贯彻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3.2是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长期以来,对我国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来说,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城市照明法规或规章不够完善。由于建设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出台较早,其中不包括景观照明管理的内容。许多城市的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没有法规、规章的依据,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难以开展工作。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体制不够统一。从主管部门来看,各地城市照明工作分别属于市政、规划、建设、市容、电力等不同的部门主管;从机构编制上来看,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在事业编制的管理机构中,又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机制上来看,有的是宏观管理,两级政府分级实施,有的是直接管理,统一实施。不同的管理机构有着不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开展之中难以协调一致。
第三,城市照明管理职责不够清晰。一些城市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存在有机构无相应职能、有职能无人履行的现象。有些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没有相应法规、规章的依据来履行职能,而一些具有执法管理职能的部门,由于没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开展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和“断层”。
此外,是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对于涉及到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城市照明系统,却没有一个健全的、完善的、统一的、系统的监管制度,从目前城市照明(尤其是景观照明)建设的运作模式来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相互脱节的现象并不少见。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有力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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